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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注意,中药颗粒以后不能随意打开

2022-03-28 00:05:01 来源: 石家庄白癜风医院 咨询医生

基层医生开具中药颗粒处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提前告知患者。

来源|基层卫生

近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医生在发布中药颗粒处方前通知患者,以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次《通知》涵盖了三项重要信息:

一.村医不能随意开处方中药颗粒

本通知对开具中药颗粒处方的机构和医生的资格有相应的规定。各级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颗粒的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中药颗粒。

在医疗机构中,只有能够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生和农村医生才能开具中药颗粒处方。公共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颗粒,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委托营利性企业。中国于1993年开始了中药颗粒试点工作。经过20多年的研究和试点,今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结束中药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明确结束了试点工作,并对中药颗粒品种进行了记录和管理。中药颗粒管理放松后,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基层医生刘立红告诉基层卫生,他遇到了一个月经不规律的病人,在药房购买了工作人员开的中药颗粒,服用多天后病情没有改善,最后不得不找到他重新诊断和开药。刘立红说:事实上,药房没有中药饮片的商业资格,但也没有中药颗粒销售。药房工作人员在药房里购买了工作人员开具的中药颗粒,或者在未来不需要根据中药颗粒制造商的处方手册开具处方时,不会有任何意外。

2、在开具中药颗粒处方之前,应告知患者医生在开具中药颗粒处方之前应通知患者,以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候诊区等醒目位置张贴通知,并告知患者中药颗粒的服用方法和价格。医生开具中药处方时,原则上不得混合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

《通知》明确规定,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颗粒管理细则,进一步完善中药颗粒临床合理标准化使用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主要地位。此外,本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中药颗粒使用的培训和评价,建立中药颗粒处方评价制度,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和药品治疗委员会应当以中药颗粒处方的评价和评价结果作为医生定期评价的依据。各级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行业必须管理风格的原则,加强对中药颗粒采购和临床使用的管理,将结束中药颗粒的统一、回扣等措施和实施纳入医院检查的关键内容。医疗机构还应建立中药颗粒临床应用的常规监测和预警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中药颗粒的临床应用;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及时报告,促进中药颗粒的合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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